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2,3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1
5 ,1、.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GB 2760-2014规定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维生素C的限量都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说可以按生产需要达到食品的最佳口感来添加。这几种添加剂在GB 2760-2014中都是在表A.2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当然表A.3 中所列的食品除外。当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肯定有一个明确的添加量,因为要保证生产的产品品质稳定。
1、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是可以添加到食物里面的,但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规定了明矾的使用范围,只能在面糊、油炸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等中使用。如果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1、本标准代替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本标准与GB 2760—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3、——修改了标准名称;
4、——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5、——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6、——删除了表A.2 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7、——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8、——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
9、——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